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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和要求(征求意见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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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和要求(征求意见稿)


根据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(试行)》(2021年第8号),为明确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和要求,药审中心研究制定了《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和要求》。


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和要求(征求意见稿)
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审评中心
征求意见日期2021年8月30日
意见征求结束2021年9月13日
法规发布公告关于公开征求《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和要求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
相关中国法规
现状: 征求意见完成

一、申请范围

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申请。


二、办理程序

1.申请人按照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及相关文件要求在

国家局系统上传电子资料,提交备案申请,获取备案编号,系统完成资料接收。

2.申请人同时将一套纸质版资料原件寄至药审中心,资料袋封面按统一要求打印(见附件 1),并承诺纸质版资料内容与电子版资料内容一致,承诺书见附件 2。

3.国家局自备案完成之日起 5 日内公示备案信息。

4.自备案任务进入药审中心系统 60 个工作日内,药审中心对备案资料完成事后审查。经审查对备案内容提出异议的,报请国家局修改网站公示信息,具体将国家局网站“境外生产药品备案信息公示”中备注项公示状态由“已备案”修改为“有异议”,并说明理由。必要时向国家局提出检查和检验需求。

5.药审中心在该品种后续申报的补充申请或再注册审评过程中,关注该品种既往备案情况,以全面了解该品种变更信息。


三、工作要求

1.申请人应严格按照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及相关文件要求准备申报资料,申报资料内容应与申请表中申请事项及内容相对应。

2.申请人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确定境外生产药品的变更管理类别的,可直接申请备案类变更;无法确认的或拟降低变更管理类别的,申请人可按照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(试行)》相关要求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。


附1 资料袋封面格式

本袋为第×套第×袋(每套共×袋) 本套为原件

本袋内装入的资料项目编号为:

药品名称 备案事项:

境外生产药品备案类变更

备案编号:

申请人/注册代理机构名称

(分隔线以下的部分,请贴于档案袋底部) 备案编号:

本袋为第×套 第×袋(每套共×袋) 

附2 承诺书

承诺书

我单位保证提交的纸质资料内容真实、有效,与电子资料内容一致,并对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如有不实之处,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,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。

特此声明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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