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和要求(征求意见稿)
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和要求(征求意见稿)
发文机关 |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审评中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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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求意见日期 | 2021年8月30日 |
意见征求结束 | 2021年9月13日 |
原文链接 | https://www.cde.org.cn/main/news/viewInfoCommon/349853618e50ac0549244376147f1ce0 |
法规发布公告 | 关于公开征求《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和要求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通知 |
相关中国法规 | |
现状: 征求意见完成 |
一、申请范围
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申请。
二、办理程序
1.申请人按照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及相关文件要求在国家局系统上传电子资料,提交备案申请,获取备案编号,系统完成资料接收。
2.申请人同时将一套纸质版资料原件寄至药审中心,资料袋封面按统一要求打印(见附件1),并承诺纸质版资料内容与电子版资料内容一致,承诺书见附件2。
3.国家局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备案信息。
4.自备案任务进入药审中心系统60个工作日内,药审中心对备案资料完成事后审查。经审查对备案内容提出异议的,报请国家局修改网站公示信息,具体将国家局网站“境外生产药品备案信息公示”中备注项公示状态由“已备案”修改为“有异议”,并说明理由。必要时向国家局提出检查和检验需求。
5.药审中心在该品种后续申报的补充申请或再注册审评过程中,关注该品种既往备案情况,以全面了解该品种变更信息。
三、工作要求
1.申请人应严格按照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及相关文件要求准备申报资料,申报资料内容应与申请表中申请事项及内容相对应。
2.申请人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确定境外生产药品的变更管理类别的,可直接申请备案类变更;无法确认的或拟降低变更管理类别的,申请人可按照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(试行)》相关要求向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。
附1 资料袋封面格式
本袋为第×套第×袋(每套共×袋) 本套为原件
本袋内装入的资料项目编号为:
备案事项:
备案编号:
(分隔线以下的部分,请贴于档案袋底部)
备案编号:
本袋为第×套 第×袋(每套共×袋)
附2 承诺书
我单位保证提交的纸质资料内容真实、有效,与电子资料内容一致,并对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如有不实之处,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,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。
特此声明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