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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参比制剂品种开展仿制研究的沟通交流申请资料要求(试行)(202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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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参比制剂品种开展仿制研究的沟通交流申请资料要求(试行)

(2023)


无参比制剂品种开展仿制研究的沟通交流申请资料要求(试行)(2023)
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审评中心
发文字号2023年第52号
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2日
施行日期2023年10月12日
法律效力位阶规范性文件
原文链接https://www.cde.org.cn/main/news/viewInfoCommon/f83bb16f37a6f95eb15f63e4fbcad678
法规发布公告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《无参比制剂品种开展仿制研究的技术要求和申报资料要求(试行)》《无参比制剂品种开展仿制研究的沟通交流申请资料要求(试行)》的通告(2023年第52号)
相关中国法规
现状: 施行中

为了更好地在沟通交流阶段对药品预期临床价值进行沟通,申请人应参照《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》提出Ⅲ类会议申请,并提交《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》和《沟通交流会议资料》。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,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。在此基础上还应提供以下资料:

一、请提供品种的基本信息或综述性资料。

二、请阐述拟定适应症的流行病学特征、疾病预后,以及目前临床治疗进展情况,特别是拟申报品种在目前临床实践中的地位与作用,提供充分的资料说明拟申报品种具有申报仿制的预期临床价值。